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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财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射执字第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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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工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兴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射兴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孙天华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