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某某所有并经营的挂靠在桂林市玖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车牌号为桂C179**的东风乘龙牌大货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廖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3)阳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该车辆。因被执行人廖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缴款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8日解除了对该车辆的查封及扣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缴款义务,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兆海审判员:黄志伟代理审判员:黄岚
书记员:徐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