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张XX,女。被执行人钟XX,男。被执行人吴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审判员:凌华生审判员:唐光仁
书记员:廖树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