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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与被执行人钟╳╳、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防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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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张XX,女。被执行人钟XX,男。被执行人吴XX,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骆超营审判员:凌华生审判员:唐光仁

书记员:廖树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