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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庄╳╳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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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XX,女,198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被执行人杨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梧州市XXX。

申请执行人庄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652元,于201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XX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登记。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