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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2013)昭执字第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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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家春。被执行人:郭永鑫。

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与被执行人郭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你7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永鑫在6个月内付清本案案款申请人莫家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郭永鑫已按和解协议于2013年7月22日履行完毕,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晓晖审判员:莫雄光审判员:廖仁华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