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家春。被执行人:郭永鑫。
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与被执行人郭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你7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永鑫在6个月内付清本案案款申请人莫家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郭永鑫已按和解协议于2013年7月22日履行完毕,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晓晖审判员:莫雄光审判员:廖仁华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