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执行人农XX。
本院在执行郑XX与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农XX尚欠申请执行人郑XX借款本息166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共16707.5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二、执行申请费1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农XX于2013年12月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农有明代理审判员:韦卫全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