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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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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执行人农XX。

本院在执行郑XX与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农XX尚欠申请执行人郑XX借款本息166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共16707.5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二、执行申请费1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农XX于2013年12月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定全代理审判员:农有明代理审判员:韦卫全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