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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李杏专与苏汉跻、梁柳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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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杏专,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汉跻,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柳玉,女,汉族,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邓旭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杏专因与被申请人苏汉跻、梁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杏专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李洪堂审判员:彭仕泉代理审判员:郑捷夫

书记员: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