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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吕剑国与唐昌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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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剑国,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昌培,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双凤镇。委托代理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剑国因与被申请人唐昌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00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剑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彭仕泉审判员:张学英代理审判员:郑捷夫

书记员:汪瑞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