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秋云。被执行人:黄利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12号任秋云与黄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利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利芬的存款人民币15213.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贵生
书记员:刘泽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