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捷光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珠香法执字第2735号之二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捷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8。被执行人:陈英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313。

关于潘捷光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调确字第165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的房产。经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产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七林 代理审判员:王丽慧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