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捷光,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18。被执行人:陈英俊,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313。
关于潘捷光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调确字第165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的房产。经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产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英俊名下座落于珠海市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七林 代理审判员:王丽慧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