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永刚。被执行人麦永亮。被执行人王淑娟。
本院在执行麦永刚与麦永亮、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25500元,余款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王淑娟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麦永刚。被执行人麦永亮。被执行人王淑娟。
本院在执行麦永刚与麦永亮、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25500元,余款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王淑娟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