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麦永刚与麦永亮、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麦永刚。被执行人麦永亮。被执行人王淑娟。

本院在执行麦永刚与麦永亮、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25500元,余款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王淑娟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