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唐行利。
刘英诉唐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唐行利在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公积金存款25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长亮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