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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英诉唐行利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5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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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唐行利。

刘英诉唐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唐行利在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公积金存款25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长亮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