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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颜伟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郯执字第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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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传生,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费县。被执行人颜伟,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吴舟军审判员:吴超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王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