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英峰,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颜丙峰,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院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