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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恒文失信决定书

(2012)郯执字第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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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继凯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恒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恒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恒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