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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通行、周淑云、宗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8)莱州执字第19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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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春晓,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被执行人王通行,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淑云,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宗绪明,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通行、周淑云、宗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春晓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通行、周淑云、宗绪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淑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周淑云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泉中路分理处的工资收入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