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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林德寿与被执行人林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5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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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德寿,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林学军,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寿与被执行人林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德寿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2)莱州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广周

书记员:王家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