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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立营与荣成市人和镇西邵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5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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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立营,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西邵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营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西邵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在人和镇农村三资管理中心帐面存款提取并付申请人,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