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位元,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小帮,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朱俊梅,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位元与被执行人梁小帮、朱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崖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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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位元,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小帮,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朱俊梅,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位元与被执行人梁小帮、朱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崖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