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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传宝与何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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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传宝,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何传平,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宝与被执行人何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人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