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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常卫与丛志勇、邓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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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常卫,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志勇,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邓炳波,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卫与被执行人丛志勇、邓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崖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