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世恩,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秦书民,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民简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秦书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秦书民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村东100-付7-5号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面积为402.43平方米)抵顶债务,双方了结此次纠纷。现因被执行人秦书民的前妻孙发渝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秦书民需通过诉讼确定房产权属,本案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田世恩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