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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广江与顾忠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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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顾广江,男,195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忠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顾忠毅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顾忠毅所有的登记在其父亲顾成新名下的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顾家居民委员会中的拆迁补偿款清偿债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628-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顾忠毅所有的登记在其父亲顾成新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9325元。因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