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XX,男,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水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位于市中区党家镇小庄村房产证号为中102603室的房产在审理时已经被本院查封,该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杨XX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骆腾执行员仲崇亮执行员田德勇
书记员: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