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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丽君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市执字第1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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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XX,男,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水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位于市中区党家镇小庄村房产证号为中102603室的房产在审理时已经被本院查封,该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杨XX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骆腾执行员仲崇亮执行员田德勇

书记员:周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