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振惠,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寿光市稻田镇北屯村村民。被告杨志东,男,寿光市稻田镇北屯村村民。
原告董振惠诉被告杨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振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振惠诉称,2011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10400元。余款4600元,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志东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返还10400元,尚欠4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主张剩余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返还全部借款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志东返还原告董振惠借款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云涛审判员:刘金涛代理审判员:侯英杰
书记员:肖树栋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