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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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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泽成。被执行人金革善。被执行人陈锡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泽成与被执行人金革善、陈锡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