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斌杰。被执行人马泽强。被执行人黄芹英。被执行人马仁义。被执行人范希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斌杰与被执行人马泽强、黄芹英、马仁义、范希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