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魏某的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张玉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