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某,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1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柏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侯某银行存款贰仟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