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师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
师某诉安阳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市某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