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陆仟贰佰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