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晓燕。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五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文侠,校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的财务是在阜南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大帐户管理,账户余额有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第五小学在阜南县城关镇中心学校大帐户中的资金8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广明代理审判员:杜天利代理审判员:吴江
书记员:刘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