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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孟金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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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金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豪。被执行人:孟金标。

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17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臧广明代理审判员:王超代理审判员:吴江

书记员:刘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