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义明,男,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国闯,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李铁梅,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被申请人: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韦义明因与被申请人陈国闯、李铁梅及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二层予以查封。担保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该公司2790.63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二层(房地权皖舒字第XXXXXXXX号X层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远高
书记员:胡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