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陈,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
申请执行人杨陈与被执行人王兵、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20日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兵的银行存款6244200元(含执行费3050元、利息1200000元、诉讼费26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