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滨,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孙芳信,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江滨与被执行人孙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芳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芳信于2013年3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芳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芳信的银行存款16371元(含利息1071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