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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战水亮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濉执字第004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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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战水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408-1号执行裁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战水亮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皖F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审判员:李锋代理审判员:周瑜

书记员:陶勇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