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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伟与余晓屹、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琅执字第00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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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余晓屹,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勤,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胡伟与余晓屹、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余晓屹、张勤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37000元(利息从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1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455元;下余案款37000元(利息从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1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勇审判员:王苏审判员:张晨

代理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