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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陆敏荷与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怀执异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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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张会荣,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陆敏荷,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许国庆,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敏荷与被执行人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会荣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会荣称,我和被执行人许国庆是夫妻关系,陆敏荷起诉许国庆借款是双方虚构事实,是诉讼诈骗;这个借款是许国庆的个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怀远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其中5000元是别人的借款,存到我的账户的,不是我的存款。我要求中止对我存款的执行,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案外人张会荣和被执行人许国庆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张会荣的银行账户存款5632.9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国庆在与案外人张会荣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陆敏荷借款所形成的债务,理应是许国庆和张会荣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包括张会荣的银行存款。案外人张会荣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法律上即为张会荣所占有,其对该存款依法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处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依法对该账户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会荣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案外人张会荣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会荣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钱金林审判员:支立好审判员:杨传清

书记员:孙兴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