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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薛传好与马士丽、张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怀执异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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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陆跃程,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张湾村。申请执行人薛传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马士丽(又名杨素丽),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云美,女,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怀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传好与被执行人马士丽、张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跃程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陆跃程称,怀远法院查封的牌号为“皖C×××**”的“东风天龙”牌半挂牵引车是我个人财产购买的,不是保证人张云美的财产,也不是我和张云美的共同财产。我要求法院中止对这辆牵引车的执行,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1998年2月19日,案外人陆跃程和张云美登记结婚。2011年4月,陆跃程在蚌埠市福瑞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了牌照为“皖C-×××**”和“皖C-×××**”的“东风天龙”牌商用车一辆。2011年4月26日,陆跃程和张云美共同以该车车主名义,将该车挂靠在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12年7月23日,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传好与被执行人马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云美为被执行人马士丽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间,被执行人马士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云美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2年11月29日,张云美和案外人陆跃程登记离婚,并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财产按揭的‘皖皖C-×××**货车一辆归陆跃程所有,剩余按揭款由陆跃程偿还”。2013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扣押了牌照为“皖皖C-×××**的“东风天龙”牌半挂牵引车。2013年9月27日,陆跃程给付了10000元保证金后,本院将查封的车辆交由陆跃程保管、使用。

本院认为,张云美在与案外人陆跃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执行人马士丽提供执行担保,应以张云美和陆跃程的夫妻共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薛传好承担担保责任。而牌照为“皖皖C-×××**的“东风天龙”牌半挂牵引车,是案外人陆跃程在其与张云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该车辆应为陆跃程和张云美的共同财产。陆跃程在和张云美离婚时,虽协商该车辆归陆跃程所有,但其约定只对陆跃程和张云美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本院对该车辆采取措施。陆跃程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对案外人陆跃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跃程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钱金林审判员:支立好审判员:杨传清

书记员:孙兴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