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小兰。被执行人:洪国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国庆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9106元,其中借款本金432420元,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66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小军
书记员:吴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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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聂小兰。被执行人:洪国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国庆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9106元,其中借款本金432420元,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66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小军
书记员:吴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