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国泰,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何秀妹,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宋翠娣与何秀妹(2013)甬北执民字第10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92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