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正生,住宁波市江**。被执行人吴琛璐,住宁波市江**。被执行人吴文杰,住宁波市江**。被执行人侯燕萍,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邵正生与吴琛璐、吴文杰、侯燕萍[(2013)甬北执民字第10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进行了保全,但申请人基于特殊考虑申请法院暂缓执行,并要求程序终结,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8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李文辉
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