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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爱英与胡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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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爱英被执行人:胡建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英与被执行人胡建春民间借贷纠纷(2012)靖民一初字第434号判决执行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孙爱英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朴京灿审判员:祁汝秀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李晓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