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曙平,男。被申请人:青阳县南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青阳县杨田镇。法定代表人徐忠荣:董事长。被申请人青阳县南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徐忠荣担保,向申请人马曙平借款200万元,徐忠荣至今不还。申请人马曙平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青阳县杨田镇农贸市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青房预售证20110034),在296万元之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安徽明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阳县南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青阳县杨田镇农贸市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为青房预售证20110034,保全价值人民币296万元之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詹爱东
代理书记员:刘丽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