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智慧,男。被执行人商洛光华智圣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家电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周光华,系该公司经理。
张智慧与光华家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智慧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光华家电公司分两次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智慧24000元,剩余部分案款始终未付。本院依法查封并变买了被执行人光华家电公司存放在商洛市昌明公司(原商洛市塑料厂)库房内的部分家电。因被执行人光华家电公司逃避执行,故意转移财产,经本院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光华家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光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周光华羁押期间,周光华的家属交案款10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对周光华取保候审。本案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智慧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共计66717.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