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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宋珺字与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禹法保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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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宋珺字,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乔长雪,男,汉族,35岁,住禹城市。申请人宋珺字与被申请人济南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乔长雪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8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建华

书记员:孙洪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