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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卜德华与被执行人顾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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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卜德华,男,汉族,1948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国仪,男,汉族,约51岁。

申请执行人卜德华与被执行人顾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的六东民初字(2011)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顾国仪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国仪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1)六东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启洽执行员章跃辉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柏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