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郝承勇与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六金执字第006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承勇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买的房屋的备案手续,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大蔚观澜国际小区4幢110、111、210、211、212、213、214、215、216、217、301、302、303、304、305、306、307、308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郝承勇所有。以上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郝承勇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郝承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