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汪光敏被执行人张正勤被执行人汪勇被执行人陈方流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0日,依法委托安徽省六安市通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汪光敏、张正勤所有的位于城北乡新井村三组的房屋一幢。201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徐刚以19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城北乡新井村**被执行人汪光敏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刚所有。位于城北乡新井村**被执行人汪光敏户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